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书
告 知 书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
二、适用范围
全省
三、申请材料
表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表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延期)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延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需在原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东省林业局提出延续的申请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 材料清晰,需在原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东省林业提出延续的申请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表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报告 | 材料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必须在原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变更许可证内容证明材料 | 材料清晰,必须在原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原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齐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表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补发)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关于补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如因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申请补发的,还应提供损坏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必须在原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四、审批条件
(一)业务情形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予以批准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如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业务情形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延期)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证件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业务情形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提交齐与变更相关的申请材料及说明(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应当为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之外的其他证载内容,且应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业务情形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补发)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2.因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提交齐与补发相关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如因损坏原因申请补发的,还应将已损坏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单位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并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申请人实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场所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实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